網購假貨找不到賣家平臺需賠償
對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要求賠償,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門可以責令商家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負責退貨。
國家工商總局昨天針對網售商品的抽檢發布《關于加強和規范網絡交易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意見》,根據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組織對平臺銷售的商品進行抽檢。對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要求賠償,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網絡商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抽檢過程中,平臺要協助和配合抽檢,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工商總局表示,對網絡商品的抽檢將會有針對性,利用消費者投訴舉報以及日常監管執法中發現的情況,排查網絡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質量問題,最終確定抽檢范圍和重點商品品種。工商總局在《意見》中明確,總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商品抽檢,根據需要開展或者組織開展網絡商品抽檢。省級工商部門負責統籌管理轄區的網絡商品抽檢,組織開展對本轄區內登記的網絡商品經營者經營商品的抽檢。對于公眾關心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則由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組織抽檢。
工商總局表示,網絡商品抽檢結果與線下抽檢結果具有同等效力。對于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門可以責令商家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負責退貨。如商品被認定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立即責令被抽樣的網絡商品經營者采取警示、停止銷售等措施,并及時通報商品標稱生產者所在地有關行政部門。工商部門將依據抽檢結果進行處罰,并將處罰結果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